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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形式,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。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,获取多张金融牌照,形成金融集团;部分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,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。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,总体上可以较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,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也有助于更好抵御风险。
但从微观运行角度看,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一些问题,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薄弱,关联交易不规范。尤其是个别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,存在野蛮生长、无序扩张问题,盲目进入金融业,破坏市场竞争秩序,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“提款机”。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,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,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稳定。
早在2002年,国务院就批准中信集团、中国光大集团、中国平安集团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。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,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发展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央行选取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。根据试点情况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2020年9月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准入决定》)。随后,央行印发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金控办法》),自2020年11月起施行。
《金控办法》要求,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在12个月内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。6月4日中国中信、中国光大的申请获得受理,正是落实《金控办法》的具体举措。从央行披露的信息看,中国中信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人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,将由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100%;中国光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人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,中央汇金持股63.16%,财政部持股33.43%。可见,中国中信拟采取的设立方式是在中信集团下设金融控股公司,由金融控股公司统筹其金融业务板块;中国光大拟选择的设立方式是集团整体申设金融控股公司,直接以中国光大集团为主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。这或与两家机构的业务结构有关,中国中信集团旗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均占一定比例,而中国光大集团以金融业务为主。集团下设和整体申设这两种模式,可为下一步其他机构申设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有益借鉴。
总体而言,《准入决定》和《金控办法》有助于补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短板,有助于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,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,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。但《金控办法》规定得相对原则化,应在下一步实践中逐步完善,尽快出台并表监管、资本管理、关联交易管理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等细则。此外,《金控办法》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;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,也应参照《金控办法》制定新的监管办法,保持监管一致性和公平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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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标题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在不断完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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